婚姻存续期间,陈某与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。2023年10月19日下午,二人发生性关系,当晚一起同居入睡后,陈某突发心源性猝死。王某及儿子当即对陈某实施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。事后,陈某家属将王某诉至法院,索赔37万余元。
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安徽岳西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判决,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的死亡与王某存在因果关系,但王某在明知陈某有家室的情况下仍与其非法同居,有悖公序良俗和家庭美德,且陈某是在与王某同居期间死亡,对陈某家属及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的伤害,酌定王某补偿陈某家属3万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此前,陈某妻子曾起诉王某返还31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,法院确认陈某赠与王某3万余元的行为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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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资料图
事发:
男子与情人发生关系后,当晚同居期间猝死
法院认定,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王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。2023年8月,陈某到王某租住的安庆市大观区房屋处与王某同居生活。2023年10月6日至10日、18日至19日,陈某因感冒、咳嗽、发烧同王某前往某诊所就医,先后输液七次。
同年10月20日,王某在警方询问笔录中陈述:10月19日下午,经陈某要求双方发生关系,后双方前往某某证券咨询业务。晚上王某洗澡后,陈某拿衣服给王某时,陈某双腿发软,止不住颤抖,王某问需不需要去医院,陈某说不用,应该是感冒后遗症,王某就没有太在意。10月20日0时许,王某听见陈某发出怪异的鼾声,发现陈某侧躺在床上,头部耷拉在枕头上,嘴角流有一些口水,不停地翻白眼。
王某陈述,自己当时非常害怕,想叫醒陈某,但是他没有回应。王某叫醒儿子后,于当日0时21分13秒拨打120急救电话,并同儿子一起对陈某采取人工呼吸、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。
安庆市石化医院前往急救,对陈某进行生命体征检测,于0时27分对陈某进行心电图检测,并现场告知王某,陈某已死亡。后该院将陈某送往医院进行急救,在第三次对陈某做心电图检测结束后,医生当场宣布陈某死亡并告知王某。其间,王某于0时49分拨打110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显示,陈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,家属姓名栏为王某。
判决:
非法同居有悖公序良俗,情人补偿3万抚慰金
庭审中,陈某妻子陈述,不清楚是陈某主动还是王某要求陈某去王某租住的地方;陈某曾做过胰腺手术。王某在询问笔录中亦称,陈某平时就病恹恹的,他曾说因胰腺做过手术,经常腹痛,伴有呕吐现象,且有甲亢,一直在吃药。
法院又查明,2023年1月11日,陈某妻子以王某为被告、陈某为第三人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,要求确认陈某向王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,王某立即返还314531元夫妻共同财产。法院于同年3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,确认陈某赠与王某33048元的行为无效等。
法院认为,本案中,陈某曾做过胰腺手术,生前也因感冒、咳嗽、发烧去诊所治疗,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显示其死因系心源性猝死,且王某陈述,其在发现陈某突发疾病后,采取了急救措施。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、潜在风险有谨慎注意义务,因此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的死亡与王某存在因果关系。
鉴于陈某发病时仅有王某及王某儿子在场,王某在明知陈某有家室的情况下仍与其非法同居,有悖公序良俗和家庭美德,且陈某是在与王某同居期间死亡,对陈某家属及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的伤害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、第五条规定,法院酌定王某补偿陈某家属金额3万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综上,法院判决王某补偿陈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。(文中当事人为化姓)